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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榮助
被 告 徐淑如
藍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66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84,172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9,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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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撤 銷 法 律 行 為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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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7,700 │ 1,073 │411/10000 │ 339,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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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25鄰陽│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 │ 244,600元 │
│ │ 明13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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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584,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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