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46,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劉士楷
被 告 彭晨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第2項為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

第3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

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乃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其各項聲明均係為達成此利益。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二、被告彭晨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      │ (民 國)  │(新臺幣)│
├───┼──────┼─────┤
│劉士楷│97年9 月30日│200,000元 │
│      ├──────┼─────┤
│      │97年10月6 日│300,000元 │
│      ├──────┼─────┤
│      │99年10月9 日│300,000元 │
├───┼──────┼─────┤
│      │總        計│800,00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