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6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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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趙福華
被 告 趙福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三義鄉○○段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三義鄉○○村0 鄰○○路000 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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