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84,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陳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生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

二、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里興小段149 之4 、149 之7、149之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