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9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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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詹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宥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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