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93,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詹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鎮錩、詹惠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7,2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