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0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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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鍾尚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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