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1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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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翊軒、翁金飛、楊連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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