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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王淑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碧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先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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