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3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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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 理 人 蔡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劉家榮行使權利之通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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