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3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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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智即正竹南行等4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分別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周玉銘即親誠素食經銷行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無資料,請提出親誠素食經銷行之商業登記抄本,若商業名稱有誤載,應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被告林國智、周玉銘、陳金松及陳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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