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訴,306,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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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惠珍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代理人 徐一修
被 告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3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如有答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附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送達原告,倘逾時提出,本院得視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所稱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有礙訴訟之終結而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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