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訴,54,2015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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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蒼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13,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占用│價         額 │
│    │(苗栗縣銅鑼鄉西崗段)│ (元/ ㎡) │面積(㎡)│( 新臺幣)   │
├──┼───────────┼──────┼─────┼───────┤
│    │461 地號土地          │   1,700    │  478.64  │   813,6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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