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醫,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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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周霈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周志恆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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