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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許傳助
訴訟代理人 許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傳助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5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4 年6 月25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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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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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73027-2│普通股│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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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同上 │80NZ-0958594-1│普通股│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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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同上 │81NZ-1055411-8│普通股│1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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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同上 │82NZ-1164738-3│普通股│1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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