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再易,5,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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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林進合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再審被告 林進健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新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最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法院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聲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200 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里00鄰○○路000 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214,200 元(為兩造於前訴訟所不爭執,見前訴訟原審卷第63頁)+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給付不當得利45,000元=259,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 元,扣除已繳再審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3,1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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