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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蔡富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傳生、盧阿唐、盧阿泉、盧乞食發支
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皆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難認有何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之情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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