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894,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葉雲財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