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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布耶普‧萊撒
萊撒‧阿給佑
一、債務人布耶普‧萊撒、萊撒‧阿給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布耶普‧萊撒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萊撒‧阿給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219,84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債務人因未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教育部及本借款( 一般條款) 第一節條第五款之約定其借款利息應全部自行負擔,自撥款日起即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 (即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 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4 年03月2 7 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布耶普‧萊撒自103 年09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19,84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萊撒‧阿給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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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布耶普‧萊│自民國103年0│自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9844│撒、萊撒‧│9月01日起 │3月26日止 │八三 │
│ │元 │阿給佑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布耶普‧萊│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9844│撒、萊撒‧│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阿給佑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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