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92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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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柯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柯長榮於94年5 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 債務人柯長榮自99年08月至99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2,669 元,但於103 年12月3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 1,428 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097 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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