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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建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建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15日止累計89,325元正未給付,其中81,052元為消費款;
7,073 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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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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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建秋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763 │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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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曾建秋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9289 │ │5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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