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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陳郁潔
夏珮棋即夏瑾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陳郁潔於民國9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時,邀同債務人夏珮棋即夏瑾漩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10,278 元,債務人陳郁潔又於民國101 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夏珮棋即夏瑾漩為連帶保證人訂 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 按個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21,567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 102 年11月06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2月0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129,291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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