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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菱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徐菱萱於民國103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0 年 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 05月18日止累計269,159 元正未給付,其中250,359 元為本金;
17,516元為利息;
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徐菱萱於民國103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7, 847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0 年 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 05月18日止累計27,710元正未給付,其中25,820元為 本金;
1,806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徐菱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18日止累 計36,703元正未給付,其中33,248元為消費款;
2,197元 為循環利息;
1,2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3) ,( 004) ,( 005)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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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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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菱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250359│ │5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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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徐菱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25820 │ │5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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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徐菱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6193 │ │5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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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徐菱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0225 │ │5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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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徐菱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6830元│ │5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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