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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雙方契約約定,係債權人代償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銀行之債務完畢後,始得向本件債務人追償,故請提出已為代償之證明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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