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羅新民
債 務 人 馮俊逸
馮翎即金旺角點心坊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債務人馮俊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馮俊逸、馮翎即金旺角點心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