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沛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沛芩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33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謝沛芩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708000│0000000000│05月 09日 │ │九九 │
│ │元 │905 │起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