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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卓彥廷
陳增原
卓月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卓彥廷前就讀致用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增 原、卓月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8,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卓彥廷自民國103 年12月05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39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 人陳增原、卓月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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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月麗、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16394 │彥廷、陳增│1月05日起 │ │ │
│ │元 │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月麗、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94 │彥廷、陳增│2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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