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3273,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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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琳即曾錦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曾琳即曾錦致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 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7日止累計145,732 元正未給付,其中53,079 元為本金;

92,5 69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琳即曾錦│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3079 │致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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