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68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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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胡名宏
胡程森即胡一本
楊紫彤即楊賽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胡名宏於民國( 下同) 95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胡程森即胡一本、楊紫彤即楊賽蓮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債務人胡名宏又於98年就讀育達商業 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胡程森即胡一本、楊紫彤即 楊賽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共 計288,03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 或退伍日( 即101 年11月03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 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5月03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240,047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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