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78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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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錢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錢祐豪於民國094 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88%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 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69115 元整自民國098 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8 年05月2 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9115 元整,及自民國 098 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 民國098 年0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補正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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