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5100,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其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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