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司,19,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善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鼎昌玻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鼎昌玻璃有限公司之原股東尤秀菊已經死亡,股東資格應由其繼承人繼承,聲請人主張繼承人等均推派由聲請人處理該股東事宜,應補正被繼承人尤秀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由渠等共同出具上開委任聲請人處理股東權事宜之同意書。

二、提出鼎昌玻璃有限公司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暨該次會議簽到名簿(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決議)。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須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等,並予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