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拍,29,2015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績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良平(即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苗栗市○○○段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本件依聲請狀陳述,係傅賴日妹為擔保債務人傅雁玲對於原抵押權人彭巧君債務之清償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核與聲請人所提出受讓之95年5 月18日借據所載係債務人傅雁玲對於案外人陳尚敏之債務不符,上開債務應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請另行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如係受讓債權,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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