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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泗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聲請裁定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債務人葉裁神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葉裁神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以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程序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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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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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竹南鎮 │ 海口 │港子墘│ 873-2 │建│ 113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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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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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同上地段│苗栗縣竹│住家用、│第一層:81 │ │全部│ │
│ │ │873-2 地│南鎮港墘│磚瓦造、│騎 樓: 9 │ │ │ │
│ │ │號 │里10鄰塭│一層 │總面積:90 │ │ │ │
│ │ │ │內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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