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繼,23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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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子安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子安為被繼承人林妤玲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政勳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政勳之印鑑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於95年11月3 日出生,係年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於聲請時並未提出印鑑證明正本供本院查驗,且其法定代理人林政勳亦未於聲請狀末加蓋印鑑章及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國稅局103 年、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死亡前2 年之贈與資料清單,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政勳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政勳,此有本院104 年7 月2 日苗院平家家四104 司繼230 字第19746 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2份附卷可證。

然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政勳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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