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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美松
林順喜
相 對 人 林萬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9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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