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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59 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璧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分別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在案(98年度繼字第159 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公示報紙、本院87年度執字第2888號債權憑證、本院101 年3 月16日苗院國家字第6430號函各1 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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