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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 焦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傳訊公證人即證人許錫星(地址:新竹市○○路000號5樓)
三、本件合議庭同意以受命法官周靜妮一人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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