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簡上,2,2015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聖福
被 上訴人 黃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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