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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假執行之上訴部分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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