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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兆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5 號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日起30日內請求之。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卻未檢具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茲本院已裁定命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送達。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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