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聲,34,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彭森雄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

查本件聲請狀僅係一紙打字文件,毫無任何簽名或用印,前經本院命狀載聲請人於5日內釐清、補正(民國104年7月28日合法送達),詎聲請人迄未回應,本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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