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聲,4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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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因楊銘浩與林貴燕等人間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466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貴燕之債權人,林貴燕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54,353元及利息未清償。

查林貴燕之父林隆湖業已死亡,林貴燕並未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故對被繼承人有概括或限定之權利。

查楊銘浩曾對林貴燕等24人代位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即鈞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466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不明林隆湖之全部遺產為何,亟需閱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聯名卡申請書、聲請人信用卡中心查詢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依上所述,足以釋明聲請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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