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126,2015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洪明宏
林展誼
被 告 胡翊炫即胡宣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胡翊炫即胡宣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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