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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鄭明輝
被 告 張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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