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288,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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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瑜即黃張月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發函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4 年7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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