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38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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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王偉辰
王家榮
王亦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家榮、王亦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曜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王偉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王家榮、王亦琳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曜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王偉辰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偉辰前因就讀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時,邀訴外人王曜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080元,約定被告王偉辰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次日起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被告王偉辰不依期攤還本息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按年息2.83%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王偉辰自民國103 年12月6 日應還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35,143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王曜華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王曜華業於102 年11月9 日死亡,而被告王家榮、王亦琳為其法定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對被繼承人王曜華之保證債務,於繼承遺產限度內連帶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5 月28日新北院清家科春俊字第033327號函、王曜華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及其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3頁),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

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

經查,本件被告王偉辰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35,1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依首揭規定,被告王偉辰自應負清償之責。

又王曜華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惟其於102 年11月9 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與說明,被告王家榮、王亦琳自102 年11月9 日起繼承連帶保證人王曜華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就上開債務應於繼承連帶保證人王曜華所得遺產為限,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家榮、王亦琳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曜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王偉辰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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