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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4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梁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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