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473,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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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4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廖原興
被 告 魏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車禍發生於臺中市,而被告住居所在地,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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