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56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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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56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邱昱翔即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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